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和授予相应的硕士学位。
第二条 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办法、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参照《浙江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
第二章 培养计划和学位论文写作
第三条 根据《浙江财经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四条 研究生除在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外,应根据实际情况选修其他课程。课程选定后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根据《浙江财经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中期考核实施办法》通过中期考核,方可进入硕士学位论文写作阶段。
第三章 论文开题、预答辩、重合率检测与双盲评审
第五条 开题
1.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拟定学位论文题目,阅读相关文献,填写开题报告表。
2.MPA教育中心组织开题答辩,对选题研究的意义、已具备的研究条件以及开展研究的方案等进行答辩审议,通过者方可进入论文下一阶段工作。
第六条 预答辩
1.学位论文初稿完成后,经导师审阅认可后,由研究生本人填写《公共管理专业硕士(MPA)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表》,经导师同意签字确认后交MPA教育中心。
2.MPA教育中心组织预答辩小组,每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
3.研究生按学位论文答辩的正规程序进行报告及回答问题(应制作简要的PPT等)。报告时间一般为20分钟。
4.预答辩小组成员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详细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5.预答辩小组采取评议方法做出评审意见,分同意提交盲审,同意适当修改后提交盲审,修改后由导师、MPA教育中心商议是否可提交盲审,不同意提交盲审四档。对有争议者,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6.研究生根据预答辩小组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重合率检测环节。
第七条 重合率检测
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应进行重合率检测,具体要求按《浙江财经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论文重合率检测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双盲评审
双盲评审工作参照《浙江财经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论文盲审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预答辩和答辩均由MPA教育中心组织进行,一般每年各两次。
第四章 答辩申请与准备
第十条 凡在我校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的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1.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2.通过中期考核,开题报告合格;
3.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认可并通过预答辩;
4.学位论文通过重合率检测和双盲评审。
第十一条 研究生完成论文后,应及时送导师审阅。论文初稿经导师审定后,研究生需做以下工作:
1.将已通过导师审定的论文初稿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做成电子文档并打印,由MPA教育中心审查论文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论文格式审查合格后,学生填写《公共管理专业硕士(MPA)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经MPA教育中心审核并汇总。
第五章 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非硕士生导师不得超过2名。如有本人指导的研究生参加答辩,指导教师必须回避,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任何职务。答辩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校外专家(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担任,主持答辩会各项议程。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组织答辩事宜。答辩委员会名单由MPA教育中心与导师组组长协商提出,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
2.申请人报告论文,时间一般为15分钟。应注意在完整、简短、清晰地呈现论文成果的基础上,突出论文的亮点。可以制作简单的PPT文档进行演示。
3.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回答提问(可边提问、边回答;也可在答辩委员会提问后,申请人在答辩委员会指定的场所做答辩准备后再回答,但申请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答辩准备场所,其他人员也不得进入答辩准备场所)。列席人员可向主席写条提问。申请人可携带书稿及相关图书资料进入答辩场所。
4.全体答辩完毕后,申请人和列席人员退席,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答辩决议,主席在决议书上签字。
5.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决议、表决结果(不公布票数与评分情况)。
第十四条 答辩要求和成绩评定
1.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答辩前每个委员必须预先审阅论文,作好提问准备。答辩一律以公开方式进行(选题涉密的除外),并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答辩情况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均应有详细纪录。
2.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人的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书、答辩记录、决议书、表决票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由MPA教育中心汇总,送研究生院存档。
3.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在对原论文修改补充后,可以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答辩程序与首次答辩相同(须经过预答辩、重复率检测、盲审与正式答辩等环节)。在规定学制最高学习年限内仍未通过答辩的研究生,按结业处理。除第一次答辩外,再次答辩费用由研究生自行支付。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入论文环节:
1.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处分的;
2.所修学分未达到教指委规定的最低学分。
第十六条 答辩争议处理
对答辩中有争议的问题,由MPA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处理。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MPA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必须召开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投票结果,需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年级参照执行,解释权归MPA教育中心。